《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行为做出一定规范。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很多行业协会有政府职能背景,而反垄断法缺乏实施细则且执行主体不明确,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短期内对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作用可能并不明显。
中国《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实施,第十一条强调,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分析师认为,中国很多行业协会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机构残留。即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已实施,出于行业利益考虑,协会成员公司联合决定商品定价与商业惯例的现象仍然很普遍。行业协会的行为通常都明显的不利于市场竞争。
虽然《发垄断法》8月1日开始实施,但业内专家对这部法律的效果不太看好。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政策研究室专家黄顺军表示,因为缺乏实施细则、执行主体还没有明确,因此该法还缺乏可操作性,短期内对国内行业协会的规范作用可能并不明显。此部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由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反垄断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加以经济生活中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可能很具体。反垄断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许多方面留有细化空间。
此外,国内外行业协会有所不同。黄顺军介绍,国外行业协会只要有同行业足够数量的企业发起就可以建立,属于非政府组织;而中国的行业协会有很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成立的,有较强的政府背景,在国内设立行业协会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而有些行业协会以前是政府部门,后来剥离出来成立协会,比如冶金工业协会、钢铁工业协会等,这样的协会就保留很多之前政府带有执法性质的职能。分析师认为,中国很严重的背景可能影响《反垄断法》的法律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武长海指出,关于行业协会在反垄断中的地位问题,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日本的相关法律就规定行业协会可以进行出口价格协调等,但这种价格协调必须先经过日本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执行,相对于欧美等,日本的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约束和协调作用更大。但不论在哪个国家,行业协会都是自治的组织,是企业自身的组织,是为企业自身服务的。中国的行业协会地位定位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行业协会的发展分散、不规范,缺乏服务意识,规范业协会的法律有待于尽快出台。中国行业协会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模式是走日本模式还是走欧美模式得根据《反垄断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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